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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安全检测鉴定评估等级找什么单位:

危房安全检测鉴定评估等级找什么单位,危房顾名思义就是存在危险不能居住的房子,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倒塌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这样的房子一般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鉴定认准。根据危房鉴定标准认定,危房可以分为不同等级。1、危房需由鉴定单位提出全面分析、 综合判断的依据,报请市一级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定。2、对危房,应按危险程度、影响范围, 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轻、重、缓、急,安排修建计划。3、对危险点,应结合正常维修,及时排除险情。4、对危房和危险点,在查清、确认后, 均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住用安全。我们公司是一家具有程质量专项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企业,我司提供房屋完损状况检测服务,专业从事程质量的检测、鉴定和评价。其服务内容覆盖了程科研、咨询、设计、检测、鉴定、灾害评估和专业工程施工等,拥有程检测鉴定、评估、专业施工、产品生产销售等资质。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较早进入广东建筑检测鉴定市场的综合型科技知名企业。危房安全检测鉴定评估等级找什么单位,深圳市住建建筑检测鉴定有限公司竭诚为您服务,承接全国业务范围,提供免费技术咨询服务, 李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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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房安全检测鉴定评估等级找什么单位——危房安全检测鉴定评估等级项目实例分析:

1  检测鉴定项目与依据

1.1  检测鉴定项目

根据该工程具体情况,确定了以下检测鉴定项目:

1)对房屋现状进行检查及检测;

2)结构危险性鉴定。

1.2  检测鉴定依据

1)《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99(2004年版);

2)技术服务合同。

2  现场检查及构件危险性鉴定评级

我中心对漳州**学校18#楼进行了检查、检测及鉴定,并对各单个构件进行危险性鉴定评级,具体结果如下:

1)基础: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99(2004年版)第4.2节相关条款,未发现地基基础有严重不均匀沉降,未发现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评定地基基础构件为非危险构件(Fd);

2)混凝土柱:以一个计算高度,一根为一个构件,未发现混凝土柱有影响使用功能或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和裂缝,未发现保护层剥落及主筋锈蚀状况;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99(2004年版)第4.5节相关条款,评定混凝土柱构件为非危险构件(Fd);

3)钢屋架:以一榀为一个构件,未发现钢屋架存在杆件弯曲、截面扭曲、节点板弯折状况和钢屋架挠度、侧向倾斜等偏差状况。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99(2004年版)第4.6节相关条款,评定钢屋架构件为非危险构件(Fd);

4)围护墙体:以一个计算高度,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一个构件,未发现围护墙体有明显的变形和裂缝;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99(2004年版)第4.3节相关条款,评定蒸压水泥砖围护墙体构件为非危险构件(Fd);

5)压型钢板屋面板:以一个自然间面积为一个构件,未发现压型钢板屋面板存在明显的变形、裂缝、位移、锈蚀。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99(2004年版)第4.6节相关条款,评定)压型钢板屋面板构件为非危险构件(Fd)。

3  房屋组成部分鉴定评级

对漳州**学校18#楼房屋组成部分进行危险性鉴定,具体结果如下:

1)地基基础:未发现地基基础有不均匀沉降和不稳定性滑移迹象。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99(2004年版)第5.2.2条第1款,评定地基基础为a级(无危险点)结构;

2)上部承重结构构件:未发现混凝土柱构件有影响使用功能或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和裂缝,未发现保护层剥落及主筋锈蚀状况;未发现钢屋架构件存在杆件弯曲、截面扭曲、节点板弯折状况和钢屋架挠度、侧向倾斜等偏差状况。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99(2004年版)第5.2.2条第1款,评定上部承重结构为a级(无危险点)结构;

3)围护结构构件:未发现围护结构存在变形、裂缝、位移、锈蚀等不适于继续使用的损坏,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99(2004年版)第5.2.2条第1款,评定)围护结构为a级(无危险点)结构。

    4) 结构顶点垂直偏差检测

用经纬仪对该18#楼结构顶点垂直偏差进行检测具体检测结果见表4-1。

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99(2004年版)第4.5.4条第12款,柱侧向变形达到极限值h/250(8600/250=34mm)或大于30mm评定为危险点可知,所抽检该18#楼最大结构顶点偏差检测值未超过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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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房安全检测鉴定评估等级找什么单位——危房安全检测鉴定评估等级砌体结构构件评估危险性标准

2.1 砌体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2.2 需对砌体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测定砌块及砂浆强度等级,推定砌体强度,或直接检测砌体强度。实测砌体截面有效值,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2.3 砌体结构应重点检查砌体的构造连接部位,纵横墙交接处的斜向或竖向裂缝状况,砌体承重墙体的变形和裂缝状况以及拱脚裂缝和位移状况。注意其裂缝宽度、长度、探度、走向、数量及其分布,并观测其发展状况。
2.4 砌体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受压构件承载力小于其作用效应的85%(R/γoS<0.85);
    2 受压墙、柱沿受力方向产生缝宽大于2mm、缝长超过层高1/2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3 受压墙、柱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有效截面削弱达1/4以上;
    4 支承粱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杵截面因局部因受压产生多条竖向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超过lmm;
    5 墙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O,5mm;

    6 墙、柱产生倾斜,其倾斜宰大于o.7%,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7  墙、柱刚度不足,出现挠曲鼓闪,且在挠曲部位出现水平或交叉裂缝;
    8 砖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沉变形;
    9 砖筒拱、扁壳、波形筒拱、拱顶沿母线裂缝,或拱曲面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锈蚀严重,且拉杆体系失效;
    l0 石砌墙(或土墙)高厚比:单层大于14,二层大于12,且墙体自由长度大于6m。墙体的偏心距达墙厚的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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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房安全检测鉴定评估等级找什么单位——本公司除办理危房安全检测鉴定评估等级,还承接以下全国业务范围:

1.房屋建筑质量安全检测鉴定

2.房屋建筑改造(如加层、结构改动等)可行性检测鉴定

3.长期停工后重新开工的工程质量检测

4.程加固质量的检测

5.无正规建设手续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验数量不足

7.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有怀疑或争议

8.房屋建筑不均匀沉降或倾斜安全鉴定

9.火灾后房屋建筑安全性鉴定

10.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

11.建筑结构振动检测与监测

12.房屋建筑装修工程质量检测鉴定

13.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

14.拟进行结构改造影响结构安全性与抗震性能的改变使用用途活荷载增大或抗震设防类别提高的,或未按照规定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降低了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性能

15.主体结构出现明显受力裂缝或钢筋、钢材锈蚀及变形等损伤

16.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导致结构损伤、变形

17.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和结构安全性与抗震性能

18.因事故导致结构整体损伤或房屋建筑灾害损伤修复、处理前的鉴定

19.工业和民用建筑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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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危房安全检测鉴定评估等级找什么单位——当前建筑安全生产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部分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仍然比较严峻的原因首先是部分地方行政领导、有关部门以及相当部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未能从“三个代表”和法定责任义务的高度,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不能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重生产、轻安全,对于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缺乏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对于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消除措施,致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不健全,事故频发的趋势得不到遏止。除此之外,还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的问题:
(一)作为建筑安全生产主体的企业,安全生产保证能力与当前安全生产的严难形势不相适应。
1、部分建筑企业领导和相当数量的企业管理人员不能正确处理安全、生产、效益的关系,对安全事故存在侥幸心理,基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按有关规定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金投入严重不足。
2、部分建筑企业安全管理粗放,基础工作薄弱,涉及安全生产的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得不到认真执行,安全检查流于形式,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违规处罚不严。
3、低资质的中小建筑企业,技术人员不足、设备简陋,安全生产保证能力严重低下。
(二)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亟待加强和改进。
1、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管方式和手段陈旧、单一,仅仅满足于常规的、运动式的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发现的问题缺乏认真细致的研究分析,缺乏有效的、针对性强的措施与对策,致使安全监管工作实效性差,同类型安全问题大量重复出现。
2、资质管理偏松,安全一票否决权难以实现。一方面现行的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中对企业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够明确具体;另一方面有关部门资质审查把关不严,企业晋升、年检没有与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挂钩。
3、执法不严,安全事故调查不按程序执行、处罚不严现象较为普遍。
4、建设系统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还不完善,人员不足,经费无正常来源。
5、目前安全生产管理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现象比较突出。
(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仍需加强。
大部分地区的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给依法监督管理造成一定困难。有关配套政策陈旧,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如房屋拆除工程,随着城市改造和住房建设步伐的加快,大量危旧房拆除的安全管理工作任务加重。但在有关管理规定中,未对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管做出明确规定,将本应由企业承担并具体负责的拆除工程,让政府部门承担并负责,难以发挥政府的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作用。
(四)建筑企业作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
绝大多数是农民工而国家缺乏相应的工人教育培训框架体系。据统计,经济发达国家高级工占到从业工人的35%以上,而我国仅占7%左右。建筑行业的从业人员75%以上属农民工大都没有经过系统的教育培训,高级工所占的比例就更少。大部分中小企业的项目经理、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起码的条件和素质,有些只有小学文化程度。
(五)建筑企业技术装备改造发展水平与形势发展需要差距较大
作为传统产业,建筑行业生产力水平较低,在安全生产技术设备的研究开发、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等方面,不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就是与制造业、服务业等其他行业相比,也有较大差距,特别是一些小施工企业,技术装备水平更低。近几年,经过努力,我国安全生产状况呈现总体稳定的态势。但是,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具体表现有三个方面:
1、 事故总量过大,损失严重,安全生产形势并没有发生根本好转。
2、 重特大事故不断发生,在国内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3、 职业危害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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