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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检测评估鉴定机构:

房屋安全检测评估鉴定机构,我公司是经省批准的房屋质量检测鉴定公司,拥有房屋安全性检测鉴定资质、危房检测鉴定资质、钢结构厂房性鉴定资质等多项检测证书,能对外出具权威的危房检测鉴定报告,欢迎广大客户来电咨询。公司成立以来,在广州、深圳、珠海、阳江、河源、江门、中山、东莞等地开展了多项业务,鉴定近10万宗,鉴定面积高达3000万平方米。内容涵盖了学校房屋抗震鉴定、地铁沿线等施工周边鉴定、专业市场改造、加层鉴定、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房屋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 、厂房荷载检测鉴定 厂房验收检测鉴定 等等 公司奉行“求实、创新、专业、融合”的核心价值观,用团队整体智慧和专业水准,为项目注入行业高度和长远生命力。针对主体结构安全性检测、主体结构承重检测、质量检测鉴定有着丰富检测经验;;承接过多起关于楼板承重检测项目;;列如宝安石岩裕同集团厂房承重检测、、广州南方报社楼板承重检测、深圳华强北华联发大厦商场楼板承重检测、坪山厂房承重检测;河源理工学校楼板检测、龙岗区龙城医苑门诊楼楼板承重检测、罗湖国税局、南山国税局、宝安西乡国税局、福田交警大队办公楼等等很多检测项目。房屋安全检测评估鉴定机构,就找深圳市住建建筑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承接全国业务范围,提供免费技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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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安全检测评估鉴定机构——房屋安全检测评估鉴定办理流程:
第一步:接受委托

接受房屋受检人的委托,进行对房屋检测。

第二步:收集资料现场调查

对房屋的结构图纸和相关检测数据搜集。

第三步:制定方案

制定的方案必须提交房屋检测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在对方案存在的问题和项目进行修改

和补充,直至方案通过审查;

第四步:方案现场检测

在方案审查通过以后,根据方案列出的项目对房屋进行现场检测。

第五步:信息处理

根据检测和取样得到的数据和样本进行检测计算。

第六步:综合分析

根据房屋现状和检测取样得到的数据进行房屋综合分析。

第七步:编写报告

编写报告必须提交房屋检测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对报告的问题和项目进行修改和补充,直至报告通过审查;

第八步:签发报告

在质量检测报告审查通过以后,出具权威的检测报告

房屋安全检测429

二、房屋安全检测评估鉴定机构——结构混凝土房屋现场检测方法

主要有:回弹法、超声法及取芯法,不同检测方法均有优劣,在对混凝土的破损上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以下为几种混凝土现场检测方法的具体介绍。
1.回弹法:非破损法
以混凝土强度与某些物理量之间的相关性为基础,测试这些物理量,然后根据相关关系推算被测混凝土的标准强度换算值。
回弹法是目前国内应用最为广泛的结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方法,其优点有:对结构没有损伤、仪器轻巧,使用方便、测试速度快、测试费用相对较低、可以基本反映结构混凝土抗压强度规律。
回弹法检测原理为:
回弹法是利用混凝土表面硬度与强度之间的相关关系来推定混凝土强度的一种方法。其基本原理是:用一弹簧驱动的重锤,通过弹击杆(传力杆),弹击混凝土表面,并测出重锤被反弹回来的距离,即回弹值(反弹距离与弹簧初始长度之比)作为与强度相关的指标,同时考虑混凝土表面碳化后硬度变化的影响,来推定混凝土强度的一种方法。  表面硬度法、非破损法。混凝土强度检测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T 23-2001《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适用于工程结构普通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测。
是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非破损检测方法,获取多种物理参量,建立混凝土强度与多项物理参量的综合相关关系,从而综合评价混凝土强度。
钻芯法:半破损法。
是以不影响结构或构件的承载能力为前提,在结构或构件上直接进行局部破坏性试验,或钻取芯样进行破坏性试验,并推算出强度标准值的推定值或特征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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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安全检测评估鉴定机构——结构、构件几何尺寸

1 标高 normalheight
建筑物某一确定位置相对于±0.000的垂直高度。
2 轴线位移 displacementof axies
结构或构件轴线实际位置与设计要求的偏差。
3 垂直度 degreeof gravity vertical
在规定高度范围内,构件表面偏离重力线的程度。
4 平整度 degreeof plainness
结构构件表面凹凸的程度。
5 尺寸偏差 dimensionalerrors
实际几何尺寸与设计几何尺寸之间的差值。
6 挠度 deflection
在荷载等作用下,结构构件轴线或中性面上某点由挠曲引起垂直于原轴线或中性面方向上的线位移。
7 变形 deformation
作用引起的结构或构件中两点间的相对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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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屋安全检测评估鉴定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

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现场评审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十三条  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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